论及当代电影,没有人会质疑它的凶猛发展,但是作为大众消费的娱乐工具,就不得不顾及大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承受力,于是审查和分级制度应运而生。

但另一方面,如果电影具有艺术属性的话,那样抹杀或剥夺创新的表达自由也就意味着电影艺术的死亡。

 

这两方面的平衡点就在于自视为代表社会大众利益的审查或分级制度能否成为电影艺术发展的助力而非羁绊。

我国要求建立电影分级制度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今年中国首部自分级电影《大护法》也已上映,并取得很好的票房成绩。

今天就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作出粗略的科普,或者对我们会有某种启发意义。

其实在美国电影发展过程中,电影审查和电影分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美国电影分级制度是指好莱坞通过美国电影协会(MPAA)制订并执行的电影业自律制度,靠电影人自觉遵守的。

而美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则是通过当地的州或者市的立法形式确定的,另外还有好莱坞电影企业自己生产的影片自我审查的制度。

 

纵观美国早期电影史,标榜“民主、自由”的美国并非艺术创新的天堂,在宗教、政治、道德、意识形态上阻碍自由表达的例子也并不鲜见——比如20世纪30年代臭名远扬的“海斯办公室”(Hays Office),和麦卡锡时代的“好莱坞十君子案”(Hollywood Ten)。

海斯法典:

1930年诞生的《电影制作法典》(Motion Picture Production Code),由耶稣会神父埃尔·劳德草拟,由“美国制片人与发行人协会”(MPPDA)主席威尔·海斯颁布。

翻看这部1930年出台的法典,可以发现它对电影表现对电影表现犯罪、性、粗俗、舞蹈、种族关系、民族情感、宗教以及所使用的语言、影片片名等方面作了近乎苛刻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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